html模版男童騎共享單車致死案律師:向ofo索700萬是請求懲罰性賠償




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交叉路口,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台中坐月子中心價格表享單車的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也是發生在上海的首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

7月19日,死者父母追加ofo為被告方,連同其他三方被告(肇事客車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而根據該案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向南都記者提供的上訴申請材料顯示,事故發生後,“經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客車司機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對於這起悲劇,坊間對於主要責任的認定並無異議。爭議點在於ofo公司責任幾何?一些網友認為878萬的賠償金額虛高,有公號對共享單車是否應承擔上百萬賠償金設置瞭投票,結果顯示有82%的網友認為“父母也沒看好孩子還怪別人”,隻有4%的網友投給“該賠,機械鎖不安全,也難禁小孩註冊”,另有13%的網友表示“說不清”。

事故現場照片。

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三天(3月28日),ofo方面曾表示已第一時間派出專業團隊,前往上海調查及處理相關事宜,“如何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是我們正在全力以赴調查研究的重要目標。”

7月24日,南都記者從原告向法庭郵寄的上訴申請中瞭解到,原告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機動車一方雖經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更重要的是ofo共享單車的所有人一方,其以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的對象投放ofo共享單車作為運營方式,並通過該運營方式獲利,則其理應承擔車輛所有人應負的義務,但其在ofo共享單車車輛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於履行管理義務。”

在最終訴訟申請中,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瞭如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3、被告二(肇事客車司機)、被告三(車輛台中產後照護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被告四(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由被告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四(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賠付。

對話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共享單車涉及公共安全,應對缺陷的車輛及時發現和召回”南都:您認為共享單車應該承擔哪些方面的責任?

張黔林:車輛所有人和服務的提供者,投放在公共場所,提供公共服務,面向不特定的公眾,涉及公共安全,理應有更高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不僅包括產品合格,不能有不合理的缺陷,及時的維護管理,還包括對缺陷的及時發現和召回,以及投入公共領域之前的詳細論證。

如果一邊在迅速擴張占領市場,一邊又不願對缺陷產品及時召回,企業對可能造成的未成年人的傷害隻能說至少采取的是放任的態度,而這就是民法上的過錯。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該法的原則之一就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這是上述提供三"公"服務的企業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南都:878萬元這個數字是怎麼定的?

張黔林:我們是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ofo占百分之六十,肇事客車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占百分之四十,精神損害賠償金ofo700萬,肇事客車司機50萬算的。

南都:有網友認為索賠878萬元賠償金額虛高,您怎麼看?

張黔林:首先要承認生命無價,之所以司法實踐中必須給生命確定一個價格,不是因為生命有價,而是因為生命不可重來,這樣就需要給生者造成的精神痛台中坐月子中心費用苦予以賠償,所以隻能以給付金錢的形式。

其次,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具有撫慰的功能,另一方面還具有懲罰的功能。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比較強調撫慰而淡化瞭懲罰,客觀上給生命標明瞭一個基本固定的價格,我認為賠償金的多少應當與給親人造成的痛苦、侵權人的賠償能力、過錯程度等因素相關,否則數額太低,對一些超級企業可以說微不足道,而達不到懲罰的目的。

第三,侵權責任法確定瞭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基於以上考慮,我們確定瞭向ofo索賠精神損害賠償700萬元的訴求,該訴求是否能被支持或支持多少,最終都由法院來依法決定,但作為受害人一方,主張多少賠償金額是原告的權利。

南都:有網友認為在這起事故中傢長應該承擔第一責任,傢長應該盡到對未成年的監管義務,您怎麼看?


張黔林:據小孩父親回憶,當天中午還在一起吃飯,大約到12點、1點發現小孩不見就騎車到處找,中間小孩不在大人視線中約一個小時。對11歲小孩的監護是否必須要像對嬰幼兒那樣24小時監護?到一個什麼程度才算履行瞭監護義務?這可以探討。

采寫:南都記者 王琦



(原標題:男童騎台中市月子中心共享單車致死案律師:向ofo索700萬是請求懲罰性賠償)



本文台中產後之家推薦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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