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富味鄉混油案,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富味鄉在黑靜電抽油煙機麻油中添加黃麻油等,僅判決詐欺有罪、食品衛生管理法無罪確定,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2)日認定食品只要有攙偽、假冒或有添加未經許可油煙靜電機添加物行為,不管有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都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靜電機保養刑7年。

最高法院這項見解,是經刑事庭會議作成統一法律見解的決定,有拘束各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效力,未來有關食安案件,只要食品攙偽一律有罪,影響不小。

智財法院去年依詐欺罪判處富味鄉前負責人陳文南、陳瑞禮兄弟各1年10月徒刑,易科罰金66萬元,緩刑4年,需各繳國庫2,500萬元定讞。違反食安法部分,雖然最高法院認定智財法院判決有誤,但由於非常上訴不利部分不及於被告,故本案只能糾正、無法撤銷或改判。

這起爭議的判決導因,2013年修正後的食安法認定,食品攙偽、假冒行為,均屬犯罪行為,不再以修法前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也因此智財法院前年針對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將負責人高振利依食安法等罪重判12年徒刑、罰金3,800萬元確定。

但去年智財法院審理富味鄉案時,卻以內容物並無危害人體生命健康之虞,非屬攙偽假冒行為,就食安法判決無罪定讞,因兩案法律見解歧異,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聲請最高法院統一解釋法律。

最高法院為釐清法律見解,召開刑事庭會議,與會40位法官一致決定,只要食品添加、假冒,就觸犯食安法,不須再檢驗添加物對人體有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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